案例報告 WhatsApp 吹哨者訴訟事件對香港《關鍵基礎設施(電腦系統)條例》 PCI 條例下企業的啟示
以下為將 Meta/WhatsApp 吹哨者案件 置於 香港《關鍵基礎設施(電腦系統)條例》(第653章,PCI條例) 的法律語境下之案例報告,並附上對企業的合規建議:

一、案件背景
- 事實摘要:
- WhatsApp 前資安主管 Attaullah Baig(2021–2025年在職)於美國聯邦法院提出訴訟,指控其母公司 Meta:
- 允許約 1,500 名工程師在缺乏監管下,無限制存取用戶數據。
- 缺乏偵測與稽核機制,工程師可在「不被察覺」情況下移動或竊取用戶資料(聯絡方式、IP 位址、個人檔案照片等)。
- 吹哨舉報後遭受報復,包括負面績效評核、口頭警告,最終以「表現欠佳」為由解僱。
- 阻止落實可防止每日 約10萬個帳戶盜用的安全功能,以優先考慮用戶增長。
- 法律程序:該案在美國加州舊金山聯邦法院提出,指控 Meta 系統性怠忽網絡安全責任,違反政府監管命令。
二、於香港 PCI 條例框架下的分析
(一) 關鍵基礎設施之範疇
如 WhatsApp 於香港之運作被指定為「關鍵基礎設施」(CI),其服務涉及公眾通訊與資訊傳遞,則必須受 PCI 條例約束。
(二) PCI 條例之主要合規義務
- 電腦系統安全管理單位 (CSSMU)
- 必須設立並負責監管系統安全。
- 1,500 名工程師未經授權即可自由存取用戶資料,顯然違反「存取權限管控」及「監察責任」。
- 風險評估及稽核
- 條例要求每年進行風險評估及每兩年進行外部稽核。
- 如未能識別工程師不當存取風險,屬重大稽核缺失。
- 入侵偵測與存取控制
- 條例強制要求具備適當技術措施(如稽核追蹤、SIEM 系統)。
- 「無偵測或稽核機制」即屬違規。
- 事故通報義務(2小時內)
- 大規模帳戶盜用(每日10萬宗)屬於「重大網絡事故」。
- 阻止安全功能推出,並未及時向主管當局(如保安局/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OGCIO)通報,構成違法。
- 法律責任
- 公司:最高可被罰款 港幣500萬元,並可加按日計算罰款直至整改。
- 負責人:如「同意或縱容」失責,董事或高層可承擔刑事責任。
(三) 吹哨者保護
- PCI 條例本身 尚未設明文吹哨者保護。
- 然而,若因舉報而遭報復,涉事公司於香港可能面臨:
- 《僱傭條例》下的不合理解僱索償。
- 在更廣義公司治理規範下,因壓制內部舉報而招致公眾信任危機。
(四) 與其他法例之交錯
- 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第486章,PDPO):工程師無限制存取用戶資料,違反 保障資料原則第四項(DPP4:資料安全)。
- 跨境法規風險:如同時受 GDPR 或中國《網絡安全法》管轄,將引致多地同步責任。
三、法律後果與風險
若 Meta 在香港出現同類事實,可能導致:
- 行政措施:被列為「高風險營運者」,須接受加強監管。
- 刑事責任:公司與董事層或面臨檢控。
- 民事責任:用戶可就資料外洩提起損害賠償。
- 聲譽風險:長遠影響信譽及市場准入。
四、給企業的合規建議
- 嚴格存取控制
- 採用「最小必要權限原則」(Least Privilege)。
- 所有存取必須有日誌紀錄並接受稽核。
- 定期風險評估與滲透測試
- 每年至少一次內部及外部風險評估。
- 每兩年進行第三方滲透測試及合規審計。
- 事故應變及通報機制
- 建立 24/7 監控及應急計劃,確保於 2小時內通報主管當局。
- 吹哨者機制
- 雖 PCI 條例未有明文,但企業宜制定內部舉報政策,保障舉報人免遭報復。
- 董事層責任
- 董事須履行「問責義務」,確保資安資源充足。
- 建議在董事會層面設立「科技及網安委員會」。
- 跨法規對齊
- 同步符合 PCI、PDPO、ISO 27001、NIST CSF 要求,避免多地合規風險。
五、結語
WhatsApp 吹哨者事件揭示:
- 企業若將業務增長凌駕於網絡安全之上,極可能觸犯法規,並危及用戶信任。
- 在香港,倘若相同情況出現,Meta 及其董事層將可能面臨 刑事檢控、行政罰款及民事索償,同時在聲譽層面承受沉重代價。
- 建議所有在港營運之關鍵基礎設施營辦者,盡快建立完善之資安管治架構,以符合第653章 PCI 條例與相關法律要求。